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龙安区嘉能联合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王俊英,女,汉族。 被执行人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俊英、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俊英、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俊英、安阳殷都吊装运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4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岳志刚 审 判 员 郭洪波 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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