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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超朋与姚春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再字第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超朋,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静静,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春峰,男。 姚静静、姚春峰与谷超朋婚约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再字第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超朋,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静静,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春峰,男。
姚静静、姚春峰与谷超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原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姚静静、姚春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谷超朋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0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谷超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谷超朋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李 信
审判员 谢田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冰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