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再字第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谷超朋,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静静,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春峰,男。 姚静静、姚春峰与谷超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原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姚静静、姚春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谷超朋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003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谷超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谷超朋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11)新中民四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琦 审判员 李 信 审判员 谢田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史冰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