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肖玲,女。 委托花理人王新友,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光胜,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中,男。 法定代理人陈同义,男,系陈振中之父。 法定代理人毛雪静,女,系陈振中继母。 上诉人杨肖玲因与上诉人陈振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杨肖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元、陈振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雪梅 审判员 沈志勇 审判员 王彦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