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肖玲与陈振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肖玲,女。 委托花理人王新友,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光胜,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中,男。 法定代理人陈同义,男,系陈振中之父。 法定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肖玲,女。
委托花理人王新友,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光胜,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振中,男。
法定代理人陈同义,男,系陈振中之父。
法定代理人毛雪静,女,系陈振中继母。
上诉人杨肖玲因与上诉人陈振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一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杨肖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4元、陈振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5元,均于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判长  蒋雪梅
审判员  沈志勇
审判员  王彦卿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