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素霞,女。 委托代理人孙娜,女,系张素霞女儿。 委托代理人张广平,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好斌,男。 委托代理人李会琴,河南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贾俊红,女。 上诉人张素霞因与宋好斌、被上诉人贾俊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新民初字第932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做出(2013)新民初字第932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沈志勇 审 判 员 刘艳利 代理审判员 高凤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