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刑一终字第100号 抗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新乡市森通运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13年11月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2014年9月12日经新乡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0日作出(2014)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晖、庞丽贤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海燕 审判员 吕晓东 审判员 张培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陆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