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站前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史怀明,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龙源路新客运总站三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艳杰,女,汉族,1979年9月1日生,住武陟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北初字第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李艳杰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武陟县,故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杭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代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