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暑涛,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福田,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荷塘镇。 上诉人张暑涛因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二初字第00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未经证实和查明,本案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审理,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戴福田的诉请理由和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博爱县辖区,因此,被上诉人戴福田依法向合同履行地的博爱县人民法院起诉,博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永胜 审 判 员 张建军 代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左梦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