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64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某全),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3年12月20日被逮捕。2014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柱,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文霞,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一案,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伟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