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徐某某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8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系本案的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许振东,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焦刑三终字第00078号
原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女,1948年10月24日出生,系本案的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许振东,修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诉讼代理人秦某乙,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城关镇南关四街3号。系秦某甲儿子。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马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原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因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及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某甲的诉讼代理人秦某乙、许振东及原审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22日10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牌照为豫HR3170的货车,在焦作市马村区亮马村村内道路上,在转弯过程中与迎面行驶的秦某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秦某丙和电动车上的乘坐人秦某甲在事故中受伤。秦某甲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十一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创伤性休克;2、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破裂、腹腔积液、膀胱破裂、小肠系膜挫伤;3、胆囊结石并胆囊炎;4、胸部闭合性损伤、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5、左髂骨骨折、双侧骶骨骨折、双侧坐骨、耻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诊断后进行了腹部探查、脾切除、膀胱破裂修补、肠系膜修补+胆囊切除手术。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85449.8元,住院期间陪护两人。经法医学伤情鉴定,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焦作宁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甲因交通事故所致脾破裂行脾切除术构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所致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交通事故九级伤残;所致小肠系膜挫伤行肠系膜修补术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所致膀胱破裂行膀胱破裂修补术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所致骨盆多发骨折、骨盆畸形愈合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治疗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为被害人秦某甲预交解放军第九十一医院医疗费10700元,垫付马村区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费1643.58元。
2013年12月10日,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焦公交认字(2013)第009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秦某丙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秦某甲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秦某甲的陈述、证人秦某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事故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医疗费票据、伤残鉴定结论、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三轮车驾驶人秦某丙因同样具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徐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主张的医疗费85449.8元×70%=59814.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73×70%=1533元、营养费20元∕天×73×70%=1022元、护理费29041元/年÷365×73×2×70%=8131元、残疾赔偿金22398.03元/年×14×70%×(30%+2%+1%+1%+1%)=76825.24元,鉴定费800元×70%=56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所提供的交通费票据多为连号,不能证明是实际发生的费用,但发生交通费用属实故本院酌情支持交通费500元×70%=350元。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48236.1元,该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扣除被告人徐某某垫付的13343.58元,被告人徐某某还应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135892.52元。误工费16733.7元,因无相应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99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135892.52元。
上诉人秦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1、一审计算民事赔偿数额的方式有误,徐某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足额赔偿,剩余部分按比例承担;并要求二审法院判令徐某某赔偿秦某甲误工费11713.59元。2、一审判决将徐某某在马村医院支付的医疗费1643.58元在赔偿款中扣除不当。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秦某甲及其代理人提出的一审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有误,并要求判令徐某某赔偿误工费11713.59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未履行法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义务,造成上诉人秦某甲在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后,不能得到法定的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无过错补偿,侵害了上诉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法应得利益,故徐某某应当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不分责任足额赔偿,剩余部分按比例承担。
本案中,秦某甲系城镇居民,案发前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仍可从事一定社会劳动,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误工损失,徐某某应当给予一定赔偿。秦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73天,出院后医嘱休息182天,住院期间两人陪护,陪护人员均系城镇户口,结合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及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29041元的标准,徐某某的犯罪行为给秦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85449.8元(按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30元∕天×73)、营养费1460元(20元∕天×73)、护理费11615.71元(29041元/年÷365×73×2)、误工费15647.93元(22398.03元/年÷365×(73+182)】、交通费500元(酌定)、残疾赔偿金109750.34元(22398.03元/年×14×(30%+2%+1%+1%+1%)】、鉴定费800元,合计227413.78元。因徐某某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故其应当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范围内赔偿秦某甲120000元,损失超出部分107413.78元按其在事故中承担的70%的责任比例分担,即75189.64元。综上,徐某某应赔付秦某甲各项损失195189.64元,扣除其已垫付的12343.58元,还应支付秦某甲各项损失182846.06元。上诉人及代理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计算赔偿数额方式有误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成立,提出的要求判令徐某某赔偿误工费的理由成立,但赔偿数额应为10953.55元(15647.93元×70%),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徐某某在马村人民医院垫付的1643.58元医疗费不应扣除的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经查,该费用系徐某某支付的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原审法院在赔偿款中予以扣除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代理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给上诉人秦某甲造成了人身损害,应依法赔偿。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认定的民事赔偿数额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2014)马刑初字第000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2846.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晨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张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