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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369号。 负责人朱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塔南路369号。
负责人朱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润华商务花园D座608。
法定代表人李民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先发,男,198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伟,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赵艳霞,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凯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李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上诉人河南鹏劳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先发,被上诉人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霞、姜凯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王晓武
审判员  毛富中
审判员  陈金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冬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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