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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与许海军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69号。 负责人朱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劳终字第002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69号。
负责人朱建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军,男,1976年9月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赵艳霞,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凯凯,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海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被上诉人许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艳霞、姜凯凯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延鸣,被上诉人许海军及其赵艳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劳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毛富中
审 判 员 陈金刚
代审判员 王长坡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