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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广跃与王全占、刘体会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40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全占,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广跃,男,1960年3月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40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全占,男,1960年3月28日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委托代理人王洪刚,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姬广跃,男,1960年3月19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体会,男,196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修武县。
委托代理人陈天祥,焦作市修武县方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姬广跃与王全占、刘体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修民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全占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全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刚,被上诉人姬广跃,被上诉人刘体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天祥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云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