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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48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沁阳市。系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48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沁阳市。系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又名张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不服(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原丽珍,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国星
审 判 员  贾胜利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