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女,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1948年5月7日出生,农民,住沁阳市。系徐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又名张某某,男,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徐某不服(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原丽珍,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国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国星 审 判 员 贾胜利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