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002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思良,男,194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趁意,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社,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杰,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守宾(斌),男,1959年9月8日出生,住武陟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思良与李趁意、李小社、李俊杰、李守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李思良于2013年8月3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3)武民东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李思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思良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成;李趁意、李小社、李俊杰、李守宾的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东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