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壮壮,男,199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超卫,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候平定、王青梅,武陟县司法局木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小超,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王超卫与陈壮壮、王小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王超卫于2014年2月24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二被告在2013年11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二被告在2013年11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陈壮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田 亮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文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