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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建国与张小卫、武陟县兴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吉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建国,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郭庆祥,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卫,男,1968年12月31日出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建国,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郭庆祥,男,195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卫,男,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雒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陟县兴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武陟县北郭乡城子村北。
法定代表人王素芳,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雒涛,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陶建国因与被上诉人张小卫、原审第三人武陟县兴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兴盛奶牛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南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8月18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陶建国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庆祥,被上诉人张小卫的委托代理人雒涛,原审第三人武陟县兴盛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雒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南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