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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理印与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小伶、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理印,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代理人侯志欣,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何海旺,男,1968年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焦民一终字第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蒋理印,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代理人侯志欣,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何海旺,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秦瑞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秦瑞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启平,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伶,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程海源,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系张小伶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雅生,总经理。
上诉人蒋理印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小伶、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蒋理印于2012年7月5日向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1、支付其工程款1031494.7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互负连带责任;2、赔偿其经济损失216070元。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蒋理印:1、返还其公司超付工程款133242.96元(含质保金);2、支付其公司业务费用25216.7元;3、支付其公司代交的税款99866.5元;4、支付其公司代垫的工程司法鉴定费用20000元;5、因阻挠其公司施工的损失20万元;6、交付其公司与工程相关的实验检测报告、图纸等相关资料;7、确认合同无效。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2)解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蒋理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理印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志欣、何海旺、被上诉人河南中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焦作市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启平、被上诉人张小伶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海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河南丰德康种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2)解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解放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玉香
代审判员 张卫芳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乐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