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019-1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位于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金融中心1-4层。 法定代表人周保伟,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柱、卢桂青,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忠萍,女,汉族,53岁。 被告何连全,男,汉族,46岁。 被告余德满,男,汉族,54岁。 被告沁阳市兴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沁阳市廖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忠萍。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李忠萍、何连全、余德满、沁阳市兴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在审理中查明,本案被告李忠萍、余德满涉嫌骗取贷款、李忠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已于2013年12月18日以焦山检刑诉(2013)34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现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李忠萍、何连全、余德满、沁阳市兴泰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被告李忠萍、余德满涉嫌骗取贷款,被告李忠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且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故原告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牛守海 审判员 王亚华 审判员 梁小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若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