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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崔某某,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张建屯村。 法定代表人:崔德才,该村村长。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焦作市新区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崔某某,女,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李万乡张建屯村。
法定代表人:崔德才,该村村长。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东东于2014年11月10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2月12日,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经双方协商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为:男方个人承包的土地的收益、以及拆迁补偿或土地征用的补偿款归女方所有,双方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男方全部放弃,均由女方享有。离婚后,我带着女儿生活,被告没有按协议规定给女儿一分钱的抚养费,女儿现上高中,花费逐年提高,沉重的生活压力,压的我踹不过气来,生活陷入困境。后我得知,村里有一笔征地补偿款81844元,而我前夫背着我领走占地补偿款18328元,尚有占地补偿款63516元在张建屯村民委员会,后我多次拿着离婚协议向被告要这笔钱,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在张建屯村民委员会的占地补偿款63516元归原告所有;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某系被告张建屯村村民,因该村征地,原告崔某某及前夫刘某某、女儿刘某甲三人的占地补偿共获得38868元,原告崔某某应得该补偿款的三分之一,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应将土地补偿款12956元支付给原告崔某某,2011年至2021年征地补偿款共19908元,以上共计32864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该占地补偿款。
以上事实,由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文苑街道张建屯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两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崔某某主张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占地补偿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补偿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崔某某占地补偿款32864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350元、被告焦作市新区文苑街道办事处张建屯村民委员会承担3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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