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蔡军与徐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53号 原告蔡军,男,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立堂,男,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继红,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军与被告徐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253号
原告蔡军,男,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立堂,男,4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继红,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蔡军与被告徐立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军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建军,被告徐立堂委托代理人王继红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并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若逾期不还,则按月息3分计算,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按合同约定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后,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不仅未付一分钱利息,连本金都不归还。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及利息261000元(从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月息是一分五计算,计算5个月,是45000元。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这12个月是按照月息3分计算的,这期间是216000元。共计261000,之后的利息也按照月息3分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对60万元的借款无异议。对于2013年3月31日还款日期之间利息的约定没有异议。还款约定之后的利息过高,不应当支持。被告同意还款。但是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有: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本案被告出具的借据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0万元,以及双方约定的利息情况。我们认为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认为逾期利息过高,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被告质证后认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关于利息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履行。
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徐立堂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若逾期不还,则按月息3分计息,于每月月底将当月利息汇入原告卡内。同日,被告徐立堂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人民币600000元整。”
被告徐立堂至今未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蔡军与被告徐立堂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徐立堂归还借款,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被告徐立堂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但对于逾期还款利息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立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蔡军借款6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按月息一分五计算,2013年4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蔡军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10元,由被告徐立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