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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发强与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09号 原告熊发强,男,1951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 委托代理人熊喜明,男,1979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 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新区文昌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09号
原告熊发强,男,1951年12月28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
委托代理人熊喜明,男,1979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修武县周庄乡。
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
法定代表人薛三妮,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熊发强与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审判员孙东东于2014年10月13日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熊喜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0日,我与西长位村委会签下建筑协议,2010年12月竣工,经验收合格,多次讨要只给了一部分,还有113504元未给,以后再去要款时,分文未给,无奈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和施工费共计113504元;2、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0元人民币;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
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在答辩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由西长位新农村建筑负责人赵小德代表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与原告熊发强签订建筑协议,载明将农村32户民宅的上棚包工包料发包给原告熊发强承建,如有违约,罚违约金5000元整。赵小德于2012年12月20日和2014年5月6日分别书写证明一份,载明工程已完工,质量合格,每户民宅的上棚长11.5米宽11米,共计32户,总面积为4048㎡,每平方米建筑价格为73元,工程款总计295504元,被告已支付给原告182000元,尚有113504元未支付,索要未果,纠纷成诉。
以上事实,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与原告所签建筑协议、赵小德证明两份、西长位村委会证明、会议记录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熊发强为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修建32户民宅上棚,工程已完工,质量合格,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如有违约,罚违约金5000元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合同价款及违约金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发强工程款人民币113504元及违约金5000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焦作新区文昌街道西长位村民委员会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实际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惠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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