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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与刘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23号 原告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道杰,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家瑞,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告刘玉喜,男,住焦作新区。 原告焦作新区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山民三初字第00323号
原告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道杰,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邹家瑞,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
被告刘玉喜,男,住焦作新区。
原告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孙东东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邹家瑞,被告刘玉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被告借原告现金89600元,后至2013年11月1日,被告重新出具新借条,仍是借款89600元,月息0.005元,但被告并为归还本金及利息,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9600元并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月息0.005元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认可这个钱,以后慢慢还。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欠款89600元及月利率五厘的事实。
被告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该借据的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日被告刘玉喜向原告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条据借款89600元,约定月利率五厘,被告刘玉喜不曾归还该借据所记载的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向被告刘玉喜提供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玉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焦作新区苏家作乡苏家作村村民委员会借款人民币896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照月利率五厘计算)。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0元,由被告刘玉喜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实际履行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