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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红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投资服务办证中心、上海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79号 原告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山民一初字第00379号
原告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光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程慧娟,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胡桥村窑桥279号3幢。
法定代表人丁三武。
被告上海红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奉海村1049号。
法定代表人胡红霞。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投资服务办证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新寺村。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联业路1388号。
委托代理人赵忠敏、顾帅,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红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投资服务办证中心、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1#电解铜(智利产CCC)6吨,每吨价格为56300元,被告于款到发货,交货期限为3天,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337800元,但至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发货义务。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已被上海红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抽回,抽回出资系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人民政府下属的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投资服务办证中心指示。故请求:⒈判令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337800元及;2.判令被告上海观渝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134元;3、判令被告上海红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投资服务办证中心、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人民政府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经济犯罪,且本案原告方的武国旗已经对此案涉及的合同按合同诈骗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报案,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已经立案,且于2012年12月31日向原告方的武国旗送达了立案告知书,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森格高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人民陪审员  宋 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崔瑞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