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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卢二虎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57号 原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洛路马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6310598—6 法定代表人李孟孝,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竟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清,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民一初字第00157号
原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太洛路马坡村。组织机构代码76310598—6
法定代表人李孟孝,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竟科、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清,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二虎,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
原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卢二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后,经本院调解,调解未果,于2014年9月26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赵竟科、刘清,被告卢二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因购买机动车需资金,在2007年4月12日借原告现金肆万元,2014年5月原告经查账发现被告借款未还,经向被告追要借款未果,为此,双方形成纠纷。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肆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借款属实,但辩解已经归还一部分,之所以不还,是因为原告公司的马经理把我所挣得2万元运费给扣了。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借款及数额是否属实。
围绕该争议焦点,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2007年4月12日被告卢二虎借原告公司现金40000元。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后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借款属实。
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围绕该争议焦点,被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庭审中辩解已经归还一部分,是原告公司的时任马经理把我所挣得2万元运费给扣了,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原告对被告辩解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告所述的马长远不是我公司的经理,是和被告一样,曾挂靠在我单位的个体运输户。
被告辩解无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现金肆万元,并写下借条一张“今借到吉顺物流现金肆万元整。”2014年5月原告经查账发现被告借款未还,经向被告追要借款未果,双方纠纷成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归还借款,故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二虎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焦作市吉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40000元。
诉讼费800元,由被告卢二虎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德意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人民陪审员  吕爱霞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阳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