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100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3月3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老年代步车行至焦作市马村区南水北调小区四区自家楼下附近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鉴定意见,证人辛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郑承涛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