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马刑初字第00097号 公诉机关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甲,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5月3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因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被释放,于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乙,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6月24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取保候审。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秋叶、张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付某甲的妻子康某某和被害人崔某某有不正当两性关系。2013年2月份的一天,付某甲在马村区自已家中发现崔、康一事。次日,付向崔索要6万元钱,崔在给付3万元后不再给付。2014年5月16日,付再次到崔家索要剩余的3万元钱,并和崔发生厮打,付某甲打电话叫来其儿子被告人付某乙,付家父子追至村南边的麦地里将崔拦下。付某乙手持菜刀,付某甲手持螺丝刀,二人逼迫崔写下事情经过和一张3万元钱的欠条。 被告人付某乙于2014年6月24日到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投案。 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甲的妻子康某某和被害人崔某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2013年2月份的一天,康某某在家与崔某某发生关系后被回家的付某甲发现。次日,付向崔索要6万元钱,崔在给付3万元后不再给付。2014年5月16日,付某甲再次到崔家索要剩余的3万元钱,并和崔发生厮打,付某甲打电话叫来其儿子被告人付某乙,付家父子追赶至村南边的麦地里将崔某某拦下。付某乙手持菜刀,付某甲手持螺丝刀,二人逼迫崔写下事情经过和一张3万元钱的欠条。 被告人付某乙于2014年6月24日到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投案。2014年6月26日付某甲将3万元退给被害人崔某某,崔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的年龄情况。 2、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 3、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付某甲于2014年5月2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传唤到案。被告人付某乙于2014年6月24日到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投案的情况。 4、书证二份和笔记本一个,证实当时被害人书写的情况说明以及所用纸张就是该笔记本撕下的情况。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证实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的民警于2014年5月29日对被告人付某甲的家进行搜查,搜查出笔记本一个,崔某某书写的文字和欠条,并予以扣押。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的民警于2014年6月24日从崔某某处扣押一把菜刀的情况。 6、物证:笔记本一本、菜刀一把,证实被告人付某甲提供从该笔记本上撕的纸让崔某某书写事情经过和欠条,以及付某乙所持菜刀的情况。 7、照片,证实焦作市公安局冯营分局的民警提取的物证笔记本、欠条和崔某某书写的事情经过,以及付某甲和被害人崔某某分别指认现场的情况。 8、接受清单,证实崔某某将自己写的字据于2014年5月26日交到公安机关的情况。 9、证人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6日的时候,付某丙见付某甲回家找纸和笔,付某丙便和付某甲到了村南边的麦地,看到崔某某蹲在地上,付某乙拿把刀站在一边,付某乙说崔某某和付某丙的母亲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付某乙让把纸和笔给崔某某,让他写东西。说写得不好就打他。后来记不清了付某乙还是付某甲把崔某某写的东西交给自己,自己就放到钱包里,以及见到崔某某时见到崔的脸上有伤,嘴上有血的情况。 10、证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从2002年的时候,康某某就同本村的崔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到2013年2月份的一天,丈夫付某甲在家里发现自己和崔某某的事情,就打了两个人每人两巴掌。到第二天的时候,付某甲又让崔某某到家里,提出让崔某某赔偿其损失10万元钱,并说不给钱就把事到村里宣扬。康某某说崔某某没有钱,让他给6万元钱。这之后崔某某给了2.8万元,并写了一张3.2万元的欠条,过了几天又给了2000元钱,付某甲把钱和欠条都给了自己,自己把钱存到了银行。2013年冬天的时候,自己把欠条给撕了。2014年5月16日的时候,就发生了崔某某、付某甲打架的事情,当时自己和付某甲生气了,没有在家的情况。 1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实崔某某和付某甲的妻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13年2月份的一天,自己到付某甲家和康某某发生了两性关系,后来付某甲回家了,打了自己也打了康某某。付某甲向自己要6万元钱,自己给了付某甲2.8万元钱,还写了一张3.2万元钱的欠条,后来自己又给了付某甲2000元钱。还有3万元钱没有给,期间,付某甲多次给自己要钱,还打过自己。2014年5月16日的时候,付某甲又到家里要钱,并且还打自己。自己就还手了,付某甲给其儿子付某乙打电话,后来付某乙也过来了,付某甲说打他,并且还到厨房拿刀,自己就跑了,在地里,付某甲父子截住自己,付某乙把自己跺倒在地,付某乙拿了一把刀、付某甲拿了一个螺丝刀,逼自己写事情经过和给钱的保证,付某甲还让崔自己抄写一遍,崔把先前写的字据装起来的情况。 12、被告人付某甲的供述,证实付某甲的妻子康某某和崔某某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十几年了,被付某甲发现后,让崔某某给6万元钱补偿。过了几天崔某某送来2.8万元钱,付某甲让崔某某写了一张3.2万元的欠条,崔某某过两天又送来2000元钱。这之后崔某某就不再给钱了。付多次找崔某某要钱,2014年5月16日,付又到崔某某家要钱,付某甲和付某乙打了崔某某并且让崔写了字据。 13、被告人付某乙的供述,证实打架的前几天,付某甲告诉付某乙说康某某和崔某某好了有十几年了,还说崔某某欠自己家3万元钱。案发的那天付某乙接到付某甲的电话就赶到崔某某家,见到付某甲拿着刀追崔某某,自己夺过来刀,和付某甲两个人追崔某某,在村南的麦地里追上崔某某,付某甲回家拿了纸和笔,还拿了一把螺丝刀,自己拿着刀,让崔某某写事情经过,自己还跺了崔某某一脚,崔某某就写了事情经过和一张欠条,然后让崔某某走了,自己回家后把崔某某写的东西交给姐姐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中付某甲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付某乙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已经着手实行勒索剩余的3万元,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在勒索该3万元的犯罪中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甲、付某乙案发后将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过错,结合被告人付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付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周宝兴 人民陪审员 吕爱霞 人民陪审员 霍春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闪阳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