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修民二金初字第12号 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住所地:修武县七贤大道566号。 负责人马玉荣。 委托代理人王东风,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 被告范火臣,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范同臣,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刘素玲,女,1959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柴兵胜,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 被告刘兵,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诉被告范火臣、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海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火臣、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30日,被告范火臣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0元,用途购煤,期限2009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后,向其发放贷款500000元,借款利率月息千分之9(利止日2011年4月30日)。为了保证范火臣顺利还款,被告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自愿为其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6月15日,被告范火臣借款到期后,以生意亏损、没钱还款为由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借款人范火臣及其担保人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应承担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范火臣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3年11月30日前利息209175元,本息合计709175元(2013年11月30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逾期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5计收利息);2、被告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范火臣、范同臣、刘素玲、刘兵的身份证、柴兵胜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五被告的主体资格;3、范火臣的个人借款书面申请一份、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的个人保证担保书四份、借款借据一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贷款发放通知单一份,证明被告范火臣借款及被告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担保的事实;4、贷款催收通知书三份,证明原告的起诉未超诉讼时效;5、修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由“修武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的特性,予以采纳认定,并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范火臣、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被告范火臣借款500000元,用途为购煤,借款期限从2009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6月15日止,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清,利率为月息9‰,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4.5计收利息,被告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对被告范火臣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09年6月30日,原告将借款发放给被告范火臣,原告已按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之后,被告范火臣归还了350元的利息。被告范火臣至今未偿还本金500000元及剩余利息。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范火臣、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间为借款担保合同关系,并于2009年6月30日生效,合同约定了一次性还清的还款方式,被告范火臣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应承担继续履行和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应按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范火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13年11月30日前利息209175元,合计709175元,2013年11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500000元的日利率万分之4.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范同臣、刘素玲、柴兵胜、刘兵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范火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90元,减半收取5445元,由被告范火臣负担,暂由原告垫付,被告范火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5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海琴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阳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