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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夏邑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虞城县兴达彩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商民二终字第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邑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
法定代表人李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巧真,夏邑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虞城县兴达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张月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照路,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兆睿,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夏邑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食品公司)与被上诉人虞城县兴达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彩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2014年8月1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夏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林、刘巧真,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照路、陈兆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8月份,瑞丰食品公司向兴达彩印公司订购了一批月饼包装袋,价值43690元。瑞丰食品公司收货后,于2012年8月30日由瑞丰食品公司工作人员孙东风给予结算,并由其给兴达彩印公司出具了43690元的欠条,并承诺在2012年农历8月10日前归还该笔欠款。欠款到期后经兴达彩印公司催要未果,引发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瑞丰食品公司欠兴达彩印公司月饼包装袋货款43690元的事实清楚,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兴达彩印公司起诉的其他货款依据的是其单方账目,且瑞丰食品公司对此并不认可,待兴达彩印公司补充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瑞丰食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兴达彩印公司欠款43690元。二、驳回兴达彩印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该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瑞丰食品公司负担负担800元,兴达彩印公司负担350元。
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与孙东风之间是供货合同关系,由孙东风为瑞丰食品公司供应食品包装袋,孙东风为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出具的欠条,应当由孙东风负责偿还欠款,与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无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辩称:孙东风与李剑是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合伙关系人,对此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将涉案包装袋交付给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使用,孙东风为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出具了欠条,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有理由相信该笔债务为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所欠,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应当偿还该笔债务。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与孙东风提供包装袋合伙约定,不能对抗其他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偿还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货款4369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无异议和补充,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孙东风与李剑是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合伙关系人,对此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剑予以认可。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将涉案包装袋交付给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使用,孙东风为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出具了欠条,被上诉人兴达彩印公司有理由相信该笔债务为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所欠,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应当偿还该笔债务。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与孙东风提供包装袋合伙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上诉人瑞丰食品公司主张涉案43690元欠款应当由孙东风偿还,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上诉人夏邑县瑞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玉
代理审判员  许长峰
代理审判员  曹燚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冬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