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市虢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 负责人贾新贤,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妙英。 委托代理人李战。 上诉人三门峡市虢翠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下称虢翠园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王妙英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虢翠园业委会负责人贾新贤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烈,被上诉人王妙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建(2011)47号文件:撤销市虢翠园小区首届业主委员会备案的决定。虢翠园业委会提供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以证实新一届业委会于2013年11月份合法成立。 原审认为: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根据三门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建(2011)47号文件撤销了虢翠园业委会备案,本案中虢翠园业委会仅提供河南东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只能证明该所律师参与虢翠园业委会选举,不足以证明虢翠园业委会是合法成立且履行了备案手续,不能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虢翠园业委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裁定书生效后退还虢翠园业委会。 宣判后,虢翠园业委会不服,上诉称:虢翠园业委会是经过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没有备案的责任不在虢翠园业委会,该业委会具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王妙英答辩称:虢翠园业委会未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虢翠园业委会未被备案的原因是选举违法,不符合民主程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虢翠园业委会提交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业委会已经备案。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以虢翠园业委会未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了虢翠园业委会起诉的意见并无不当,但本案在二审过程中,三门峡市湖滨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3日为虢翠园业委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根据诉讼经济原则和司法效率原则,为减少当事人讼累,该案由原审法院继续进行审理为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二初字第2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森林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肖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