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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国强因与被上诉人侯彦军、王国法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藏艳鸽,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彦军(又名侯颜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藏艳鸽,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彦军(又名侯颜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法,男,汉族。
上诉人赵国强因与被上诉人侯彦军、王国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赵国强。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