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3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强,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藏艳鸽,许昌市魏都区“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彦军(又名侯颜军),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许昌市魏都区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法,男,汉族。 上诉人赵国强因与被上诉人侯彦军、王国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赵国强。 审 判 长 孙根义 审 判 员 李 兵 代理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