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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三居民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梅焕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终字第1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梅焕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令晨,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三居民组。
负责人李建伟,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盛亚辉,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兴建筑公司)与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三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2012年12月10日泰兴建筑公司以东关三组为被告起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关三组向泰兴建筑公司赔偿损失62万元。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3日作出(2012)魏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判决东关三组赔偿泰兴建筑公司损失308929.46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泰兴建筑公司负责人梅焕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令晨,上诉人东关三组的委托代理人盛亚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魏民二初字第004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和上诉人许昌市魏都区文峰街道办事处东关社区第三居民组各自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信宏敏
审 判 员  岳利花
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