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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程广建与被申请人何水旺、何发旺、程广胜、程国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广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水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发旺,男,汉族。 被申请人(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广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水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发旺,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广胜,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国荣,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程广建因与被申请人何水旺、何发旺、程广胜、程国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许立二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广建申请再审称:全村人都知道争议宅基地及房子是他父亲当年分家时分给他的,只是他父亲去世火化时他没有回家,所以一直没有变更到他的名下。一二审裁定存在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种情形,要求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程广建在原审时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农村户口簿》,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本案诉争的宅基地和房屋,经村干部协商并见证,何水旺已经予以返还,故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裁定驳回其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程广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广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