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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石德土、张云霞与被申请人赵根灿、裴大萍、赵二矿、张云、查能、石臣营、李珍排除妨碍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德土,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云霞,女,l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系石德土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德土,男,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云霞,女,l960年12月15日生,汉族,系石德土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根灿,男,l956年12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裴大萍,女,l959年4月6日生,回族,系赵根灿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二矿,男,l964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系赵二矿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查能,女,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臣营,男,l962年3月15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珍,女,1963年1月10日生,汉族,系石臣营之妻。
再审申请人石德土、张云霞因与被申请人赵根灿、裴大萍、赵二矿、张云、查能、石臣营、李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二终字第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石德土、张云霞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石德土、张云霞虽然在2010年办理了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但是没有在审批的宅基地上按照审批标准建房,加之原审批宅基地的四址并不是很清楚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了石德土、张云霞在对房屋进行重建时与邻居的赵根灿、裴大萍、赵二矿、张云、查能、石臣营、李珍对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二审裁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在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裁定驳回石德土、张云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石德土、张云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石德土、张云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