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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白建军与被申请人韩长卯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建军,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长卯,又名韩长保,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白建军因与被申请人韩长卯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白建军,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长卯,又名韩长保,男,汉族。
再审申请人白建军因与被申请人韩长卯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白建军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白建军多次向韩长卯借钱,每次借钱时都在借条上按的有指印,但是韩长卯在该案中出具的借条上没有指印,从而证明韩长卯所出具的借条是作废的借条;(二)判决后获得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终审后,白建军又向其他出借人核实并获得证据,证实了韩长卯与他人进行交易的习惯与该案认定的事实不符。请求依法再审。
韩长卯提交意见称:白建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韩长卯在一审中提交的2008年11月11日白建军所写借条中,明确写明白建军向于振中借款35000元,担保人为韩长保,并且于振中的妻子牛风枝在一审时出庭对该借条予以确认,足以证明本案事实,因此关于白建军称该借条上没有其指印,不符合其借款习惯为作废借条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白建军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证人周红记和张书喜的证言,均不属于“新的证据”的范畴,更不足以推翻白建军所写借条的证明力,因此白建军称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白建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白建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付向红
审 判 员  李红涛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