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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王德保、薛巧风与被申请人李培正、一审被告薛长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德保,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巧风,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保,系薛巧风之夫。 被申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许民申字第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德保,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巧风,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德保,系薛巧风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培正,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一审被告:薛长军,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王德保、薛巧风因与被申请人李培正、一审被告薛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德保、薛巧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是4.5%,二人实际获得的借款为95500元。此后二人每月偿还4500元现金至2012年10月,加上2013年2月给付的2000元,共计56000元,应把给付的款数扣除,再按法定利率算起和冲减。
本院认为:王德保、薛巧风及保证人薛长军给李培正出具的借款借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月息为2%。一审庭审中李培正认可预先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2000元,实际给付王德保、薛巧风现金98000元,王德保、薛巧风支付利息至2012年5月。王德保、薛巧风称二人实际获得借款95500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培正对此亦不认可,故一二审认定李培正实际支付王德保、薛巧风现金98000元并无不当。关于王德保、薛巧风称二人已偿还现金56000元的再审申请理由,薛巧风二审中称其提供的六张银行汇款存款凭条(共计25600元)是支付的本案借款利息,王德保再审申请时却称是支付的本案借款本金,二人陈述前后矛盾,且二人与李培正在本案借款发生后又发生过借款行为,李培正二审中不认可是偿还的本案借款利息,王德保、薛巧风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已偿还现金56000元,故该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王德保、薛巧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德保、薛巧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付向红
代理审判员  颜 森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改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