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4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代表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哲,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宗卫,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海刚,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红刚,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市高新区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州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路北。 代表人:朱贵英,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宗卫、程红刚、濮阳市高新区宏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754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彦敏 代理审判员 李 辉 代理审判员 梁振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