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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修赞、黄翠霞与崔振强、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修赞,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霞,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濮中法民二终字第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修赞,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翠霞,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

以上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彦军,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振强,男,196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敬仲镇。

法定代表人:李国林,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路(人民银行一楼东侧)。

代表人:于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振国,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修赞、黄翠霞因与被上诉人崔振强、淄博国林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公司送达原审判决书,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4)濮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孔德军

审 判 员    田 宇

审 判 员    郭 海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张相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