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凤荣,女,1966年9月1日出生。2014年6月5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濮阳市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凤荣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凤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被告人冯凤荣为自己治病在自家田地里种植罂粟1523株。同年6月5日被公安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刑事技术照片及查获现场录像,查获经过,证人房某甲、房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冯凤荣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凤荣违反国家规定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冯凤荣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冯凤荣非法种植罂粟,只是利用罂粟籽播种后实现收获供自己治病,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是制造毒品用于贩卖,对以上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冯凤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凤荣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