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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选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93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选忠,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同月2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93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选忠,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同月2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捕逮。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4)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选忠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庆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选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孙选忠在自身已有欠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做选铁、房地产、收购粮食、拾棉花等生意为由多次向他人借款共计87.4万元,部分借款承诺高息偿还,其中骗取杨某某12万元、孙某某15.5万元、祝某某34万元,通过于某甲骗取于某乙2万元、刘某甲5万元、刘某丙3万元、于某乙10.5万元、于某丁5.4万元。借款后,孙选忠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后逃跑失去联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选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孙选忠户籍、无前科证明,立、破案经过,借条,证人于某甲、张某某、王某、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于某乙、刘某甲、刘某乙刚、于某丙、于某丁、杨某某、孙某某、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选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选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孙选忠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孙选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选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2日应予折抵,即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秀丽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段惠敏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明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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