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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南永强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4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永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4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南永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7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4)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永强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南永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3年4月份,被告人南永强进入本村村民贾某甲家,将贾某甲的自行车盗走,后被贾某甲追回。
2、2013年5月份,被告人南永强在玉张西村村西路边盗窃刘某甲宝岛电动车一辆、电线一盘、手电筒一个。经鉴定,宝岛电动车价值2286元,电线一盘价值115元。后电动车及电线被刘某甲追回。
3、2013年3月份,被告人南永强潜入本村张某甲家中盗窃自行车一辆。
4、2014年5月初,被告人南永强潜入南某甲家中,窃取床单4条、自行车一辆、TCL-DC500照相机一部、牛栏山二锅头6瓶、帝豪烟两包。经鉴定,TCL照相机价值435元。案发后照相机及床单已返还失主。
5、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南永强携带工具再次潜入南某甲家撬门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南永强的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现场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破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失主南某甲、刘某甲、贾某甲、张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南永强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永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第五起犯罪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南永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部分赃物返还失主,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南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21日止。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琼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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