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77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红建,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7月9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公诉刑诉(201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红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红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张红建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JHJ722小型轿车沿范台路行驶至张大庙铁路口时因违章被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20毫克/100毫升,已达到醉酒标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红建供述,证人证言,检验报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红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张红建到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所居住的村委会表示愿意对其监管和帮教,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根据张红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红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