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刑初字第00161号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守怀,男,1983年5月11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3月22日到范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4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6月6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守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天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守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份,冯某甲与邢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刘守怀与被害人何某甲分别作为双方的中间人进行调解。2014年2月8日上午,邢某甲的爷爷邢某乙、奶奶冯某乙前往刘守怀家中说事,双方发生争吵。9时许,刘守怀等人前往何某甲家中,刘守怀将何某甲打伤。经鉴定,何某甲的二处伤情均被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查证核实,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刘守怀赔偿何某甲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取得了何某甲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对其的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法院对何某甲的询问笔录,证人胡某甲、冯某乙、邢某乙、计某某、刘某甲、何某乙等人证言,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被告人刘守怀的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守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刘守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守怀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守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先行羁押的64日,应折抵刑期128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徐 骞 审判员 石宝文 审判员 范甫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