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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庆民与王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民初字第00721号 原告:吉庆民,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乡前李海村90号,现住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七区7号楼2单元10号。 被告:王传智,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原油田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范民初字第00721号
原告:吉庆民,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河南省濮阳县户部寨乡前李海村90号,现住中原油田采油二厂七区7号楼2单元10号。
被告:王传智,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中原油田采油二厂退休职工,小学文化,住中原油田采油二厂四区3号楼1单元1号。
原告吉庆民与被告王传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庆民、被告王传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庆民诉称:2012年3月12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两笔。其中一笔是借原告现金25万元,约定月息2.5%,另一笔是被告向原告借违约金现金10万元。两笔借款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35万元及利息15万元(2014年3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仍按原定利率计算)。
被告王传智辩称:2011年12月11日,吉庆民到我家要求存款,我让他存款到正凰公司,他不同意。原告把钱汇给我,由我汇到正凰公司。我给原告打了借条,存款三个月,月息2.5%。原告放在我这里的钱,我全部放在正凰公司。2012年3月12日,原告拿走结清的三个月利息,接着把30万又投入公司,但借条没有另写,我不承认违约。我本人的钱也都放在正凰公司,公司不把钱给我,我没能力还原告钱。原告知道我将他的钱放在正凰公司,整个过程他都有参与,合同他也看过,我认为公司出事后的利息我不应该继续给他,他本人也应承担风险;等从正凰担保公司要回钱后,还给原告。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借条和借据各一份(一页)。证明王传智欠原告两笔钱。
原告证据经被告质证,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借条已作废。被告没有借过原告的违约金。
被告王传智提交收到条一份。证明已支付给原告的利息。
被告证据经原告质证,原告认为与本案起诉的欠款无关。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且本人陈述,借条是其本人所写,并已将钱转到正凰公司,对该借条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据,被告不予认可,从借据显示的内容看,是签订借条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对该借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收条,与本案所诉的欠款无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2日,被告王传智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月利率2.5%,每月利息625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同日,王传智为原告另出具一份借据,显示:今借到吉庆民借据存2012年6月12号违约金壹拾万,此借据为2012年6月12号不还款生效,被告签名及手印。在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内,王传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王传智向原告吉庆民借款25万元,并向吉庆民出具了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约支付了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王传智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内容显示借违约金10万元的借据,应视为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能认定为借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原被告双方对利息及违约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传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吉庆民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自2012年3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利息及违约金两项之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吉庆民负担3750元,被告王传智负担5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树峰
审 判 员  马文慧
人民陪审员  刘宗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伟立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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