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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755号 原告:高某,男。 被告:邵某,女。 原告高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濮民初字第2755号
原告:高某,男。
被告:邵某,女。
原告高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被告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于201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后同居生活,二人均系再婚。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被告还对原告进行殴打,将原告咬伤,被告好逸恶劳,赌博成性,对家庭生活及孩子基本不管不问,未尽一个妻子的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邵某辩称:被告与原告夫妻感情很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是因为原告父母所逼,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并于201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后同居生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各自带一男孩。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明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被告邵某系通过网络相识后,自由恋爱结婚,婚前相互了解,具有一定感情基础,近期,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尚不至通过离婚这一极端方式解决问题。今后,原、被告如能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夫妻尚能和睦相处。故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运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