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杜雅珍,女,汉族,2009年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德珊,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系原告杜雅珍母亲。 被告杜海卿,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系原告杜雅珍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雅珍诉被告杜海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雅珍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雅珍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雅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杜雅珍承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