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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雅珍诉被告杜海卿抚养费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杜雅珍,女,汉族,2009年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德珊,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系原告杜雅珍母亲。 被告杜海卿,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系原告杜雅珍父亲。 本院在审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杜雅珍,女,汉族,2009年2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德珊,女,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系原告杜雅珍母亲。

被告杜海卿,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系原告杜雅珍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雅珍诉被告杜海卿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雅珍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雅珍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雅珍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为294元,由原告杜雅珍承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金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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