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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昂诉被告郑红业交通事故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李昂,男,汉族,1999年1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松波,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昂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慧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李昂,男,汉族,1999年1月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松波,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昂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慧敏,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红业,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9号1、4层。
负责人毛守文,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振锋,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昂诉被告郑红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昂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昂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李昂承担。
审 判 长  魏佳佳
审 判 员  钱文明
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金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