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17号 原告卢梦歌,女,汉族,1998年4月14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卢海峰,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杨俊崎,男,汉族,1963年1月3日出生。 被告李政飞,男,汉族,1998年1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李春晓,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郑改荣,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母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梦歌诉被告杨俊崎、李政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梦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梦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卢梦歌承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