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30号 原告黄莉红,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 原告张文帅,男,汉族,2009年6月1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黄莉红,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系原告张文帅母亲。 被告周志峰,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莉红、张文帅诉被告周志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莉红、张文帅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莉红、张文帅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莉红、张文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莉红、张文帅负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