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23号 原告王佳宁,女,汉族,2000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王佳甜,女,汉族,2010年3月28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马秋丽,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系二原告母亲。 被告王志伟,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系二原告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宁、王佳甜诉被告王志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宁、王佳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佳宁、王佳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佳宁、王佳甜承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