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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宁等诉王志伟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23号 原告王佳宁,女,汉族,2000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王佳甜,女,汉族,2010年3月28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马秋丽,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系二原告母亲。 被告王志伟,男,汉族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23号
原告王佳宁,女,汉族,2000年6月20日出生。
原告王佳甜,女,汉族,2010年3月28日出生。
以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马秋丽,女,汉族,1978年8月25日出生,系二原告母亲。
被告王志伟,男,汉族,1977年5月2日出生,系二原告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宁、王佳甜诉被告王志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佳宁、王佳甜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佳宁、王佳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佳宁、王佳甜承担。
审判员  钱文明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李金蔚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