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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梓幕菡诉被告王超峰抚养费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8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33号 原告王梓幕菡,女,汉族,2011年7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何扑南,女,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梓幕菡母亲。 被告王超峰,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系原告王梓幕菡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33号
原告王梓幕菡,女,汉族,2011年7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何扑南,女,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梓幕菡母亲。
被告王超峰,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系原告王梓幕菡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梓幕菡诉被告王超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梓幕菡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梓幕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梓幕菡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洁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