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少民初字第33号 原告王梓幕菡,女,汉族,2011年7月2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何扑南,女,汉族,1984年8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梓幕菡母亲。 被告王超峰,男,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系原告王梓幕菡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梓幕菡诉被告王超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梓幕菡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梓幕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王梓幕菡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金蔚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洁 |